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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可以风险代理吗

发布时间:2026-03-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再审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点,以下为您举例说明。
1、收费比例超出法定上限的风险。虽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风险代理的具体收费比例上限,但部分地方可能有相关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如果再审案件的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超出了当地规定的上限,可能会面临被要求退还超额部分费用的风险。例如,某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再审案件胜诉后按诉讼标的额的40%支付风险代理费,而当地规定上限为30%,案件胜诉后,当事人可能会被要求退还10%的超额费用。
2、代理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再审案件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而当事人与律师仍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某再审案件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当事人与律师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该合同可能无效,律师无法依据合同约定收取风险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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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可以风险代理吗”,答案是再审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但并非所有再审案件都适用。

如果再审案件属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且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如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那么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若再审案件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排除的情形,例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或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则不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关于“再审可以风险代理吗”,答案是再审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但并非所有再审案件都适用。

如果再审案件属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且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如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那么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若再审案件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排除的情形,例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或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则不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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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可以风险代理吗”这一问题,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再审案件若属于民事案件且涉及财产关系,在排除上述例外情形后,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因此,判断再审是否可以风险代理,需先看案件是否为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再审案件,再看是否属于上述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若均不符合,则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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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可以风险代理吗”这一问题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处理结果。
1、涉外再审案件。涉外再审案件在风险代理方面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要求,例如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可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如果这些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可能会影响风险代理的有效性,甚至导致代理行为无法得到法院认可,进而影响再审案件的正常进行。
2、当事人无法亲自签署风险代理合同的情况。若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如身处国外、患有严重疾病等)无法亲自签署风险代理合同,需要提供合法的代理签署证明,如授权他人代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如果无法提供合法的代理签署证明,可能导致风险代理合同无法成立,影响当事人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委托律师参与再审程序。
3、再审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属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且不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除外情形之内,也可能不允许进行风险代理,因为风险代理可能会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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